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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2018-07-1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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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一、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

(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四)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二、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形式

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三、人民检察院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例外情形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四、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

(一)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二)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书记员负责记录公开审查的全部活动。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对原处理决定提出质疑或者维持的意见,可以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

(五)受邀人员可以向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相关人员提问,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意见。受邀人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五、公开审查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1、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2、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3、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二)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三)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四)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2、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3、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4、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5、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6、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7、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8、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9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10、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六)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六、其他规定

(一)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进行。

(二)在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四)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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